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当自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