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当自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