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会团体具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