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社团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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