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