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居于先进地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资助。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