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对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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