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合作,共同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共同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