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和保护,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