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