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六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业布局等需要,确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创新的先行先试区,支持其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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