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创新要素向重点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平台、检测平台、融资平台和创新服务平台,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提升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创新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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