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开展孵化活动。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为进驻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为进驻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