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开展孵化活动。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为进驻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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