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生产力促进、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