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形成较大经济规模、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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