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