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