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和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