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