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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