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