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