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