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五条 农业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灌溉用水单位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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