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加价水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约用水奖励、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