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二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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