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九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月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