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八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八条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当符合水平衡测试要求。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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