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七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十日内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