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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