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