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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