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