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参照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合理用水水平、近年度用水量和发展需求等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