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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