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