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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