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