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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