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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