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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