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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