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公共供水状况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计划。
用水定额执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
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稀缺水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根据资源总量和政府相关规定控制开采,严格按计划取水,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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