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二条 使用自建设施取水的单位超计划取水的,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八倍收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