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每月抄表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分类用水统计表、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及取水、供水、漏损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