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年设计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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