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