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施、器具。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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