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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