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