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