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