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