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