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